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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正向评价:6篇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3-04-28 19:00:06

    篇一: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正向评价:

      

      关于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调查报告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大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创新力度,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落实“两为主”和两个“全覆盖”,其中一个“全覆盖”就是落实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省、市及以下单位也面临着要实行全面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任务。中央纪委网站“学思渐悟”专栏连续刊发六篇关于“加强派驻机构建设”系列文章,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派驻机构工作指导,正视和解决派驻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进行强有力的规范,确保派驻机构建设取得实效。在当前党风廉政建设持续深化,反腐败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的形势下,我市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如何按照中央纪委和省纪委的要求,积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有效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从而更好的聚焦中心任务、抓好主责主业?

      一、“三转”形势下派驻机构履职现状

      派驻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党的十二大规定,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十五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规定派驻机构职责定位,明确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201X年12月1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并决定在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机关和全国政协机关等7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新设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实现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的“全覆盖”。从我市的情况来看,目前市一级机关正在积极推进“全覆盖”工作。市纪委监察局原有派驻机构50家,经过201X年市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后,目前在市直机关以单独派驻

      模式设置派驻机构47家,其中派出纪工委8家,派驻纪检组39家,实现了除市府办外市直政府系列派驻(出)机构全覆盖。

      十八大以来,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出)机构不断深化“三转”,聚焦主业,加快职能、方式、作风转变,加大监督执纪问责,不断提升履职实效,派驻监督工作呈现出新特点新气象。201X年,市纪委监察局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分工的意见(试行)》和《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首次明确派驻机构监督的重点内容、主要方式和监督保障,突出主业主责。实际工作中,以狠抓纪检组长分工兼职为切入点,督促派驻机构转职能重主业,积极推动“两个责任”落实。近两年来,各派驻机构在强化纪律约束、强化执纪监督、强化查办案件方面攥紧拳头,形成了比较好的合力,取得良好成效。201X年,我市派驻机构接受信访举报240件,自办案件10件;201X年接受信访举报441件,初步核实违纪线索46件,转立案19件,其中自办案件19件;201X年前3季度,派驻机构共受理信访举报653件,初步核实线索82件,转立案22件,自办案件65件65人,信访和案件数量、质量都较以往有较大提升。总体来看,目前我市派驻机构履职情况呈现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逐步聚焦监督主业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派驻机构能够积极落实“三转”要求,不断找准职责定位,逐步清理副业,聚焦主业,专注监督执纪问责。一是争取驻在单位理解支持,提升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对“三转”的认识。二是以《X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市级检查暂行办法》为契机,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认真落实“两个责任”,明确派驻(出)机构与驻在单位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划分。三是认真清理规范纪

      检组长分工,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把应该管的工作切实管住管好。目前,各派驻机构主业主责意识比较清晰,主要精力已经集中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

      (二)监督执纪力度明显加大

      一是改进监督方式。各派驻机构加强对驻在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情况的监督检查,逐步由“监督事”向“监督人”转变;二是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为克服派驻机构力量分散,办案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我市派驻机构探索建立办案协作机制,各派驻机构采取挂职、借用等方式,提高办案能力,加强办案力量,1-3季度,派驻机构自办案件共立案65件65人,结案51件51人、处分49人,参与上级纪委办案56人次、2151天;同时各派驻机构也把纪律审查工作作为聚焦主业的重要内容,建立重点案件提级挂牌督办,交办案件直接查办,重点单位派员加强指导的办案模式;规范案件线索上报、处置流程,对换届以来问题线索全面起底清理,严格按标准处置。三是注重抓早抓小。各派驻机构针对驻在单位权力运行的重要节点和关键环节加强源头治理,对落实八项规定、整治违建、工程招投标、招商引资和项目资金管理、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等提出严肃纪律要求,加强监督检查。

      (三)自身建设持续强化

      “打铁还需自身硬”,市纪委近年持续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的监督管理,用对委局机关干部同样的尺子,规范派驻干部的言行,明确规定派驻机构干部一律由市纪委干部监督室统一监督,反映派驻机构干部的问题线索一律“零暂存”,防止出现“灯下黑”。同时加强对派驻干部的管理,统筹安排派驻机构干部选调、使用、交流、培训、锻炼工作,加强对派驻干部日常行为的规范管理,规定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外

    篇二: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正向评价:

      

      纪检监察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

      纪检监察是维护党纪国法、促进廉洁从政的重要力量。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既要协助相关机构和部门开展工作,又要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首先,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相关机构和部门开展工作。在企业和事业单位中,纪检监察部门应协助领导班子制定规章制度,促进企业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同时,也要参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发挥监督作用。在政府机关中,纪检监察部门应协助政府加强廉政建设,推动行政机关依法执政,发挥监督作用。

      其次,纪检监察部门要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在履行监督职责时,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纪律和法律的行为,要及时查处、严肃处理,形成震慑。同时,纪检监察部门还要协助有关机构和部门开展审计、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纪检监察部门在协助相关机构和部门开展工作的同时,还要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这既是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维护党纪国法、促进廉洁从政的具体体现。

      -1-

    篇三: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正向评价:

      

      某县纪委监委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报告三篇

      组织处理11人,给予党纪处分3人,移送司法机关5人,有力的推动了脱贫攻坚责任落实。三是加大对扫黑除恶工作的政治监督。强化对六清行动的专项监督,督促各相关单位对问题线索按时清零。针对行业清,开展了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清理整顿和主动说清专项行动并取得明显成效,截至目前,组织处理82人、移交问题线索13条、立案4人、给予党纪处分1人,全县共腾退保障性住房336套,补交租金102万元。四是强化对环保领域的政治监督。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认真落实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大会精神和省、市委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推进会精神,开展监督检查2轮次,下发提醒告知函11份,集体约谈提醒9个单位主要负责人。五是强化对其他重点工作的政治监督。根据县委安排部署,对移风易俗、财、领导干部出入娱乐场所、领导干部利用特殊资谋取私利等问题的监督检查。深化思想认识,从根上把监督责任落实好。作为纪委书记,我始终将协助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根本,尽职尽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职能,责无旁贷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以落实监督责任的实际举措和成效推动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体系构建更严密。认真贯彻省委、市委关于落实两个责任的要求,试行区委书记、区纪委书记向区委常委会述责,69个乡镇、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区委常委会述责工作机制;探索区级领导干部向区纪委全委会述廉述责机制,以定责、亮责、述责、评责为抓手,层层传导压力,筑牢责任体系。区委常委会每年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5次以上;区委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四个亲自要求,今年以来,对反腐倡廉重要问题批示6件次,督办重要案件5件;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日常督查、专项检查、暗访巡查等方式,督促各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使反腐倡廉决策部署更加有力。参谋作用更明显。坚持围绕反腐倡廉中心任务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确保反腐倡廉各项部署落到实处,营造党风清、政风廉、作风实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区委及时出台《202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将全区反腐倡廉工作细化为6个大项和58个小项任务,一一部署落实;制定了惩防体系20222022年实施办法,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制度化。

      (三)组织协调更有力。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强化反腐败工作协调机制运用,整合司法、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力量,形成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针对不同层级、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对象分类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目标要求,区别对待,各有侧重。组织全区

      191个行政村和16个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开展勤廉双述活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传导至神经末梢。

      二、围绕中心大局,从严上把监督职责履行好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新的更高要求,坚持围绕中心大局,积极履行监督责任,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进一步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成效。

      (一)从严监督检查,加快灾后重建。围绕廉洁重建、阳光重建,大力开展灾后重建廉洁监督,督促职能部门认真履职,承担重建项目监督主体职责。在灾后重建中引入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全区查找廉政风险点257个。建立企业廉洁准入制和廉洁情况查询制,有力实现关口前移。创新建立32个集中安置点纪检监督小组,实现监督体系区、乡、村、组四级并联。切实发挥好纪委再监督、再检查作用,建立两帐一单督查机制,深入开展一线监督,发现问题164个,整改问题127个。依托电子监察和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监察两大平台和区、乡、村三级便民服务体系,在实现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同时,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从严执纪问责,深化正风肃纪。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紧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围绕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决议和重要工作部署加强督查,紧盯党的纪律执行,止懒政、治庸员;围绕加强作风建设,紧盯四风问题,深化正风肃纪

      9+1专项治理。今年以来,区纪委监察局牵头开展专项督查48次,作风纪律暗访4次;对7个工作效能执行不到位的单位进行了通报;对16个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了集中诫勉谈话、对1个不胜任工作的乡镇负责人进行了调整,对12个单位发送了廉政提醒函,查处四风案件7件7人,对查处的典型案件分两次进行了点名通报。

      (三)从严教育管理,力争群众满意。围绕提高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满意度评价基础工作,制定了2022年度实施方案,将21项指标细化分解到各承办单位,加强目标管理和量化考核。聘请16名特邀监察员,对9项民生工程和20件民生实事资金使用、项目推进、工作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围绕群众关注热点,制定具体方案,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外监管,确保管理监督无死角;实行任前三廉机制,把牢干部任用关,对21名拟提拔干部进行廉洁审查,对47名拟提拔交流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组织23名拟提拔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考试;建立单位主要负责人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及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制约;深入开展六个一警示教育活动,分两批组织40余单位负责人旁听职务犯罪庭审,50个灾后重建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作电视公开廉洁承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不断增强。

      三、大力推进改革,从强上把监督力量凝聚好

      坚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做到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用铁的纪律打造纪检监察队伍。

      (一)转职能,聚焦主业。下决心回归主业,抓牢主责,进一步调整优化机关内设机构,大力清理议事协调机构。通过两次清理,将参与的71个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为19个,精简率达73%,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加强乡镇、部门纪检组织的规范化建设,23个乡镇(街道、新区)全部配齐纪(工)委书记和专职副书记,区政府工作部门均建立了纪检组(纪委),工作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纪检组织负责人向纪委全会述廉述职制度,定期掌握基层党委(党组)、纪检组织履职情况,逐步引导基层纪检组织种好责任田,去年以来,已有2个部门实现了办案零突破。

      (二)转方式,突出主责。把查办案件作为最基础、最根本的职责,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文明办案、安全办案。今年1至5月,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信访举报70件次,立案18件,同比增长160%,继续保持办案零事故。突出执纪监督,严抓作风建设,春节、元旦、清明、五.一等重要节日节点,对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专项暗访检查。

      (三)转作风,抓好主力。我与班子成员一道带头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模范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实践,全区

      123名纪检干部作六项承诺,作风建设先人一步的理念牢固树立。聘请作风建设监察员(四风监督员)10名,对纪委工作开展、纪检干部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切实解决灯下黑。强化培训教育,组织各级纪检干部参加各类培训70余人次,不断提升综合素质。今年以来,提拔交流纪检干部14名,投入5万余元用于纪委办案设备购买和视频会议系统更新,使纪检监察工作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加强。

      四、着眼持续发力,从实上把监督格局部署好

      下一步,雨城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工作部署要求,全面抓好监督责任落实,深入推进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

      一是全面深化改革,形成利于执纪监督的制度环境。坚决按照中央部署,结合雨城区实际,认真落实两个为主要求,改革完善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体制,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二是加快推进三转,提高善于执纪监督的工作能力。明确职责定位,突出主业,收缩战线,攥紧拳头,履行主责;坚持带头加强作风建设,自觉投身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持之以恒抓好正风肃纪,切实解决四风问题。

      三是强化监督责任,增强勤于执纪监督的内生动力。细化执纪监督职责,完善执纪监督程序,明确执纪监督方式,提高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综合运用好约谈、明察暗访、签字背书等工作方法,强化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意识。

      四是加强自身建设,打造敢于执纪监督的过硬队伍。要切实践行六项承诺,拉紧六条红线;要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实施办法;自觉接受党组织、人民群众和新闻,切实防止

      灯下黑;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

    篇四: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正向评价:

      

      落实纪委监督责任面临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城固纪委监察局

      李明

      孙永诚

      近期,城固县结合卫计系统工作实际,由卫计局牵头,就“落实纪委监督责任面临的问题和对策建议”课题,认真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笔者在此,就调研课题进行专门研究,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以求抛砖引玉,与大家共勉。

      一、落实监督责任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落实监督责任必须紧紧围绕“三转”要求,把监督责任牢牢扛在肩上,强化使命担当,让监督责任落地生根。但实际工作中,基层纪委在履行监督责任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1、监督越位问题。经常出现“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情况,扮演着“督查员”、“开山斧”、“灭火队”等角色,很难聚焦主业,结果是“种了别人田,荒了自家地”。

      2、监督错位问题。在“三转”工作中,存在上转下不转,内转外不转,明转暗不转的现象。乐当“泥瓦匠”和稀泥,不敢当“铁匠”硬碰硬,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敢负责。作风督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特别是“八小时以外”监督方法不多,手段缺乏,督查时松时

      紧,未形成常态化,对党员干部中的不良风气和苗头倾向制止不力,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使一些单位作风问题纠而复生,难以根治。

      3、工作依赖问题。纪检监察人员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有时甚至直接充当监管主体和执法主体。如安排纪检监督机关全程参与,认为只有纪检监察机关参与,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4、自身建设问题。纪检监察人员少,造成“小马拉大车”现象。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基层纪委没有厘清自己的主责脉络,弄清权力和责任的边界线。党章对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虽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目前仍没有任何条例、规定、文件对组织协调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进行规定。什么工作需纪委牵头组织,什么工作仅需纪委配合协调,比较难把握,往往是根据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的指示或纪委自身的理解来实施,缺乏可操作的规范性做法。

      (二)党政主要领导过分依赖。有的党政主要领导除了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都推给纪委去做,由纪委大包大揽而外,有时还把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问题也明确要求纪检监察组织参与处理,过分相信与依赖纪委,认识上缺乏一定的高度,存在一定的误区。导致纪委工作常常出现“越位”

      的情况。

      (三)有的基层纪委不敢大胆履职。由于体制原因,各级纪委工作上要服从于同级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经费开支要同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往往导致基层纪委对于同级党委不敢监督,怕大胆工作伤及情面,得罪领导,心存畏惧,不敢履职,特别是在监督检查,查办案件时,纪检干部最担心领导不支持,更怕查出问题领导不满意,以后工作难以开展,导致监督责任没有落实到位。有的纪检干部业务不通,不能履职,对工作无所用心,心中无数,知识结构单一,执纪能力滞后,协调能力不强,难以适应高智能化、高科技化的治腐趋势,导致监督责任难以落实到位。

      三、落实好监督责任的对策建议

      按照中纪委提出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县卫计局采取了“明责任、重教育、督落实”等举措,在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等方面做工作。

      明责任,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1、突出监督主责,开展监督检查。一是加强对局管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监督。按照上级纪委要求,局领导班子个人收入申报、重大事项报告等做到一年两次上报县局卫生计生纪检组。对落实上级纪委关于节假日期间的廉政要求和相关通知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加强对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

      情况的监督,做到卫生医疗计生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管”和在研究医院“三重一大”民主决策事项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末位发言,医院纪检组组织对“三重一大”事项及时进行上报备案和存档。

      2、发挥协调作用,促进监督体系完善。一是运用纪委建议作用和职能部门的协同效能,确保风险预警及时有效。例如2015年在全系统范围内开展“行风整治专项行动”,针对医院物资、用品多部门采购,不利于监管的现状,局纪检组建议医院进行整合,成立采购中心,进一步规范采购流程。二是形成局班子和股室层层监管格局,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落到实处。通过举办局机关中层以上和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廉洁承诺签字仪式、局领导班子与各股室、医院与中层干部签订《中层干部进一步明确承担股室党风廉政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做好廉洁自律的同时还要负责对股室其他人员的监管。局纪检组与重点部门人员签订《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明确廉政风险点,强化廉洁从业意识;三是实行医药双方共同监督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通过全系统召开药品供应商廉政会议,局与药品供应商签订《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产品购销合同》,达到局“三统一办”与药品供应商互动,共同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四是聘请社会专门机构参与医院监管,加强对医院重点部门、关键岗位廉洁风险的防控监督。聘请第三方审核机构对医院的零星维修工程

      1万元以上10万以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委托审核确认,作为结算依据。委托招聘工作,院方按照需求制定计划外用工人招聘计划,聘请第三方公司完成医院人事招聘工作。

      重教育,积极探索创新廉政教育模式

      进一步推行和完善“会议讲廉、活动促廉、环境绩廉”“三位一体”的廉政教育模式。

      1、会议讲廉。局纪检组认真遵守“干部任前必须提醒约谈、重大节庆前必须重申廉洁自律、重要会议必须强调纪律规矩”的“三个必须”规定,每次局周会、重大节庆前都会强调上级要求或上级纪委的违纪通报,要求大家一定要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2、活动促廉。局纪检组按照全县预防职务犯罪知识竞赛活动的相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活动方案,把此项活动作为贯穿全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活动分成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明确了检查职工学习效果的方式。

      3、环境绩廉。坚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和以典型案例为重点的岗位风险防范教育。深化廉政文化进医院活动,实施送廉倡廉工程,把局机关和医院全部办公电脑安装廉政屏保,滚动播放行风“九不准”、廉洁自律准则和相关党纪法规以及警言警句。完善“廉政图书角”、增加廉政图书和杂志,在全系统营造廉政从业氛围。完善“卫计系统廉

      政微信群”,发挥“纪律微信讲堂作用。局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廉政之家”微信平台及时推送党规党纪新要求,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党风廉政全覆盖。

      督落实,多举措确保监督责任落实到位。

      1、开展“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一是制定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党政“一把手”任组长,班子成员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所管辖股室的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二是成立以纪检组长为组长的督查组,制定督查重点和督查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整改和落实情况;三是积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干部提出问责建议,根据实情给予问责处理。

      2、认真开展对执行“八项规定”、持续纠正“四风”问题的督查。第一,突出“两个节点”。局纪检组在节庆期间对公车封存进行巡查。第二,抓住关键环节。开展对规范和简化公务接待情况的监督,一律在职工食堂安排工作餐。

    篇五: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正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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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委监督责任书

      篇一:纪委监督责任书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和中央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以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在全局上下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

      纪委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

      根据*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实际,签订本责任书。

      1、加强组织协调。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向局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局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局党委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2、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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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弛问题。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3、严肃查办案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加强对下一级纪检组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4、强化执纪监督。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撼。

      5、深化教育预防。落实“四会一课”廉政教育制度,加强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

      洁从政,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章制度。

      6、科学分析研判。定期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研判,提出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及时向党组和上级纪委报告,纪检组对存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下级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7、严格追究问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工作程序、保障机制,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坚持强化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对因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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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一案双究,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8、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局纪委负责人、分管领导各执一份,纪检监察室留档一份。

      篇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监督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监督责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全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确保各级党组纪检组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服务税收现代化发展大局,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特立此书。

      一、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监督职责,切实把中央、中纪委的决策部署和总局、区局、市局党组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积极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党组、行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党组及成员执行党的纪律、党内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本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总局“三个禁止”、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内控机制建设、政风行风建设以及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情况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开展执法督察、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围绕“四个着力”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坚决纠正“四风”和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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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从严依法执纪办案。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加强对查办案件的统一协调和领导,坚决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以税牟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规范案件线索处置核查工作,加大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力度,加强典型案件剖析和全员警示教育。

      四、严肃问责追究。对党组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领导不力,疏于管理和监督、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得不到有效整治的单位,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案双查”,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严格遵守纪检工作纪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对纪检监察部门及干部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致使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严格追究问责。

      授书单位:中共巴彦淖尔市国家税务局党组纪检组

      纪检组长:

      责任单位:

      责任人:

      20XX年月日

      篇三:监督责任书(基层单位样式)2党风廉政建设监督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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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

      XXXXX(单位)

      20年月

      -1-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书

      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执纪监督专门机关,按照党章和相关党-2-内法规要求,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1)加强组织协调。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向党委(党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2)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3)严肃查办案件。认真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要求,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4)强化执纪监督。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加强对中央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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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精神和省、市、县有关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撼。

      (5)深化教育预防。加强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上-3-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章制度。

      (6)严格追究问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工作程序、保障机制,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坚持强化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对因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一案双究,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注:各级各部门要依据本单位实际业务工作和班子成员责任分工内容,进一步充实纪检组(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书内容。

      -4-篇四:(最新)区纪委目标责任书内页

      商州区20XX年度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全力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责任书。

      一、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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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中省市纪委六次全会、区委十六届九次全会和区纪委十六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不断完善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创新、狠抓落实,着力提升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为促进商州率先突破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充分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各级党委(党组)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干部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职责,对班子内部和管辖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负总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对分管范围内的(:纪委监督责任书)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对照《20XX年全区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分工》和《20XX年全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进行细化分解,制定目标责任书,落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牵头部门、参与单位的责任。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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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制工作报告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五个一”要求。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

      1、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党组织深入开展政治纪律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特别要加强区、乡两级党委换届中组织人事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村“三委会”换届选举的监督检查,教育引导干部增强党性观念,正确对待进退流转,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严肃查处拉票贿选、跑官要官等违规违纪行为,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2、加强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紧紧围绕全区“十二五”规划的实施,重点加强对经济结构调整、发展循环经济、物价调控、资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3、加强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承诺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加重企业负担、破坏投资环境的行为,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环境。

      4、加强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收入分配、促进就业等政策和“民生八大工程”及“十件实事”落实情况,加强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救济资金以及政府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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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的监管,加强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及分配情况的监督,强化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

      1、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以集中开展形势政策教育活动为契机,深入进行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教育,建立健全服务群众、联系群众和保障群众权益的工作制度。

      2、积极倡行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科学体系,着力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问题;严格执行中央厉行节约的规定和财经纪律,着力纠正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行为;深入开展“效能提升年”活动,按照“建好班子、带好队伍、育好作风、创优服务、提升效能”的要求,认真开展效能建设“十个一”活动,切实解决机关效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打造便捷、透明、规范、高效的服务环境;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着力纠正奉迎讨好、互相吹捧、好人主义等不良风气,促进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

      3、全面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继续深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监督,进一步深化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村务公开鉴定和村民纳谏制度,健全农村“三资”管理制度,强化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管;建立健全区、乡、村便民服务网络,深化各类涉农补贴资金补贴事项公开、审核上报、财政“一卡通”发放的管理模式,确保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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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社区集体收入、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等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四)以完善惩防体系为重点,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

      按照中央《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和市委《实施意见》的要求,以惩防体系建设动态监测管理办法为抓手,全面落实区委《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

      1、加强教育监督,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托廉政教育中心和警示教育中心,深入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加大对换届后的新任领导班子成员的培训力度,宣传勤廉兼优先进典型,增强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深化廉政文化建设,积极展现反腐倡廉建设成果,不断深化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营造崇廉尚洁的良好氛围。

      2、继续开展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坚持创新与落实并重,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执行落实年”活动。全面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和省、市纪委推出的反腐倡廉“十项制度”,规范运作,创新机制,建立健全落实制度的配套措施,确保制度规范有序运作。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的教育机制、责任机制、督查机制、考核机制,形成推进制度落实的整体合力,确保各项制度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全面推行重大项目派驻监察室制度、基层为民服务代理制度,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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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继续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诫勉谈话、函询、罢免或撤换制度,进一步完善廉政鉴定制度。建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机关和部门协作机制,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效果。继续加强警示训诫防线建设。深入推进基层事务公开,按照党务公开抓规范,政务公开抓创建,村务公开抓鉴定,厂务公开抓维权,办事公开抓便民的工作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商州区基层党务公开实施意见》,加大公开力度,着力提升基层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加大办案力度,切实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着力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案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案件,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重大责任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以及背后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刑事处罚、经济处罚和资格处罚力度。严肃查处以案谋私、贪赃枉法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处基层站所、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中介机构、村组和城市社区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以及基层干部滥用职权、与民争利、涉黑涉恶等案件,及时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5、高度关注民生,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强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资金使用、工程建设质量和分配使用的监管,严肃查处违反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清理公路超期收费和涉车证照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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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收费问题,巩固公路“三乱”治理成果。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抓好开学收费检查和对全学期收费情况的动态监管。继续治理医疗、涉农等领域的不正之风。整治和规范协会、学会收费行为。继续开展政风行风测评和人民满意基层站

    篇六: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正向评价:

      

      精品

      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工作,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保持清正廉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共XX省纪委、XX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反腐倡廉方针,强化监督职能,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改进履行监督职责的途径办法,推动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条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制度规定,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批准的职责和权限,有效利用各种监督途径和手段,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开展监督。重点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对权力集中和资金、资源密集的重点环节与部位的监督。可编辑

      精品

      第四条

      驻在部门要关心支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为其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支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的重点内容

      第五条

      对驻在部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纯洁性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

      (二)对保持党的纯洁性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整改党员干部在思想、队伍、作风、廉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维护党的纯洁。

      (三)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监督。围绕中央和省、市制定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和重大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

      第六条

      对驻在部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建立健全规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督促驻在部门制定、完善、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可编辑

      精品

      (二)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所作的检查或说明,需要查清事实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

      对驻在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驻在部门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落实“一岗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对驻在部门党务、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驻在部门落实党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促进驻在部门重大决策公开和办事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第九条

      对驻在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驻在部门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而采取的重大措施,部门和行业工作规划、机构调整、专项整治或专项工作等重大决策事项及集体决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驻在部门干部任免、竞争上岗、轮岗交流、招考录用、职称评审等干部人事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可编辑

      精品

      (三)对驻在部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大宗政府采购等项目的设立、安排、使用和进展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驻在部门大额度资金的调动、使用、运作、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对驻在部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深化管理体制和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环节和时间,监督驻在部门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

      (二)监督驻在部门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对推行“阳光执法”、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等工作进行监督。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驻在部门业务活动情况开展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

      对驻在部门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加强对驻在部门作风建设、行政效能、绩效管理等情况的综合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

      (二)了解掌握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就业、收入、房产、投资等方面的情况,及时掌握驻在部门科级干部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在用车、住房、出国(境)、兼职取酬、从事营利活动、配偶子女可编辑

      精品

      从业和接受礼品、支付凭证登记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和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三)加强对驻在部门执行防止领导干部利益冲突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员、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三章

      监督的主要措施

      第十五条

      召开、参加或列席会议

      (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或有关业务会议,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

      (二)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参加驻在部门党委(党组)会议、党风廉政会议、民主生活会议、领导班子述职述德述廉会议等重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有关会议。监察室主任(监察分局局长)列席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参加驻在部门有关行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还可派员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各类业务工作会议。

      第十六条

      通报重要情况可编辑

      精品

      (一)向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时通报中央和省、市有关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定期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并主动向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廉政鉴定

      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应事先征求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党风廉政鉴定后方可提交党委(党组)会研究讨论。对驻在部门干部拟提拔为市管领导干部的,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按要求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提供党风廉政情况。

      第十八条

      开展廉政风险防控

      加强对驻在部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监督,督促指导驻在部门及下属单位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项目化管理,加强对重点岗位、关键领域的风险防控,建立和实施廉政风险教育机制、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廉政风险处置机制、风险防控责任落实考核和激励机制等工作机制建设,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可编辑

      精品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驻在部门科级领导干部及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档案,完善廉政档案制度。廉政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二)领导干部个人在用车、住房、出国(境)、兼职、配偶子女从业和收受礼品登记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和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含防止利益冲突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情况。

      (四)信访、案件查处、作风建设、执法效能监察、纠风治乱等方面有关问题的反映及调查结论。

      (五)经济责任审计及涉及的其他审计情况。

      (六)受驻在部门及以上单位表彰、奖励情况。

      (七)受处分、处理情况。

      (八)廉政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

      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及驻在部门中心工作的需要,对驻在部门及下属单位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或专项治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协助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督查

      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对所属单位和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访处理可编辑

      精品

      (一)受理对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

      (二)受理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纪检监察决定等的申诉。

      (三)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信访交办件、转办件、督办件。

      (四)根据需要协助办理反映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信访举报事项的核查工作。

      (五)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受理、登记、送阅、审批、办理、反馈、报结等规定,落实信访办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案件线索排查和集中管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查办案件

      (一)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问题,并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需立案调查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按规定程序办理,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可参与调查。

      (二)立案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相关情况同步报市纪委、市监察局。

      (三)经批准,给予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开展问责可编辑

      精品

      督促驻在部门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制度规定,按规定对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

      开展廉政谈话、诫勉谈话

      (一)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每年至少与驻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外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对驻在部门管理的新提拔、调整、任用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二)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或监察室主任(监察分局局长)每年至少要与驻在部门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一次廉政谈话,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发现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或监察室主任(监察分局局长)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六条

      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

      (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可根据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向驻在部门党委(党组)、下属单位党组织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并报市纪委备案。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可编辑

      精品

      (二)督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执行上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建议、监察决定。按照工作职责及人事管理权限,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检查、调查结果,经市监察局批准,可以向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和有关人员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第二十七条

      重要情况报告

      按规定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以下情况: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情况和问题;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重大事件;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发现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违纪违法方面的问题;查办驻在部门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廉情报告

      每年年初,应向市纪委、市监察局递交驻在部门上一年度廉情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驻在部门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德述廉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政情况与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廉情报告递交前,应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主要负责人可将相关说明材料附后一并呈报。市纪委、市监察局相关室(中心)根据廉情报告及委局领导批示要求,督促驻在部门进行整改。可编辑

      精品

      第二十九条

      重要情况建议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按规定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或成员的情况和问题时,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一)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发函请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班子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二)由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与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或者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委托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

      (三)对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第三十条

      科技监督

      利用电子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对驻在部门依法行政等相关工作实施动态监督。积极探索科技监督防控的新方法,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第四章

      监督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工作保障

      (一)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应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统一领导职责,为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工作保障,不得向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委派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并受驻在部门党委可编辑

      精品

      (党组)委托,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可以分管内部审计等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不可编辑

      精品

      承担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业务工作,不得分管所负责监督的工作。

      (二)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积极支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认真听取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就有关问题提出的意见、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如有异议可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情况,听取市纪委、市监察局意见。

      (三)驻在部门内设处室及下属单位要积极配合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为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有关情况的了解、核实,相关台账资料的查阅、复制等工作提供便利。

      (四)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可协调驻在部门业务处室及下属单位的工作力量共同参与有关工作。在实施重大复杂的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治理中,可提请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相关业务室(中心)支持配合。在查办案件中遇到力量不足等情况,可向市纪委、市监察局申请启动办案协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后勤保障

      (一)驻在部门应确保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日常工作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应严格按照财经纪律使用相关经费。可编辑

      精品

      (二)驻在部门应为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履行监督职责必须的办公设备、交通保障等,并安排案件查办、信访谈话等所需要的场地和设备设施等。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本实施细则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监督工作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依照相关法规作出处理:

      (一)参与研究驻在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工作中,发现违纪问题,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有关重要情况、举报线索和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案件不及时组织核查、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案件造成涉案人员伤残、死亡、逃跑等严重后果的;可编辑

      精品

      (五)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擅自对外泄露监督情况和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应积极协助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对影响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驻在部门或提请市委、市政府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发现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规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直属其他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和各县(区)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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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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