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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园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合集(范文推荐)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3-05-04 09:15:06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幼儿园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合集(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幼儿园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合集(范文推荐)

    幼儿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5篇

    我们应该 在日常生活学习中用实际行动履行自己所担负的责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幼儿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本着及时性、代表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四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的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各市(地)、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二章 监测计划的制定

    第五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建议的内容应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称、相关食品类别及检测方法、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卫生部。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以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时,应征求行业协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常规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的内容:

    (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二)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三)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四)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五)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第八条 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指南,供相关技术机构参照执行。

    第九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监测的内容、任务分工、工作要求、组织保障措施和考核等内容。

    第十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统一的检测方法。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用的评判依据应经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卫生部根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章 监测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由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原则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非常规的风险监测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 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指南的要求,完成监测计划规定的监测任务,按时向卫生部等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第十四条 卫生部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获得的数据进行收集和汇总分析,向卫生部提交数据汇总分析报告。卫生部应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第十五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特征、主要生产和消费食物种类、预期的保护水平以及经费支持能力等,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方案调整情况报卫生部备案,并向卫生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风险监测数据分析结果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食源性疾病监测:指通过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对食源性疾病及其致病因素的报告、调查和检测等收集的人群食源性疾病发病信息。

    食品污染:指根据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则,在食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过程中因非故意原因进入食品的外来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属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范围或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以及致病微生物、寄生虫等。

    食品中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径进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存在的有害物、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被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规范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及时发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销售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臵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食品销售全过程实施内部自我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进货查验、工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保护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负总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2、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3、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4、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

    5、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施救致使事态扩大的;

    6、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三、追究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的原则 :

    1、发生一般性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50人的,追究相关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2、发生较大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的,追究相关管理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人的责任。但在事故发生前已将食品安全隐患整改方案书面报告学校的,应减轻相关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3、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或出现≥3例死亡病例,追究相关管理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人的责任。

    1、设立食品卫生宿命检查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和环境卫生检查;

    2、把好食品采购、进货关,特别是对油、米、肉、菜等大宗,关键的食品要定点,不准采购霉变、有毒、有害或无证不合格的食品,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安全;

    3、规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做到粗细分区、肉菜分开、生熟隔离、洗消严格;

    4、对储存食品应进行冷藏保鲜,无须保鲜的食品应做到离地隔墙,分类堆放整齐,先进先用、用前应检查有无变质变味;

    5、保证不出售变质或夹生不熟食物,严防病毒交叉感染引发食物中毒;

    6、规范食品运送渠道。做好的食品,通过专用电梯密闭容器运送。

    7、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存贮制度

    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

    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3、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时处理。

    4、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应配备专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储存配备专用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进行洗刷消毒。

    7、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
    手外伤,烫伤;
    皮肤湿疹,长疖子;
    咽喉疼痛;
    耳,眼,鼻溢液;
    发热;
    呕吐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食品经营基本条件与要求

    一、食品经营范围与证照要求:

    1、我单位申请许可经营范围为食品流通许可范围为;

    2、我单位保证仅在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核准的许可范围及第一条所列的食品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若本单位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时,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将依法办理;

    4、如若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食品生产或餐饮服务的,本单位保证在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及增加经营范围后,方始经营。

    二、本单位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安全、无害;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本单位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____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____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四、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六、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一、公司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
    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二、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____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七、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接受管理人员检查。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

    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五、平日不染红指甲,班上不戴戒指,手表,手镯。

    六、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时严禁吸烟。

    八、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

    九、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要对着食品咳嗽或大喷嚏。

    十二、自觉遵守卫生制度。

    十三、抹布专用,经常搓洗,消毒。

    食品成品仓卫生岗位责任制

    一、食品成品贮存方法:

    1、低温贮存1)冷藏贮存:0℃-10℃条件下贮存2)冷冻贮存:0℃-29℃条件下贮存

    2、常温贮存:贮存基本要求(1)清洁卫生(2)通风干燥(3)无鼠害

    二、食品成品贮存库的卫生要求:

    1、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材料铺石。

    2、库内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有害昆虫。

    4、高温冷库温度控制在4℃-0℃。低温冷库温度控制在-18℃以下。

    三、食品成品贮存的卫生管理

    1、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2、各类食品成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

    3、存放的食品成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4、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

    5、仓库要定期打扫。

    6、食品成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库内不得存放腐败变质食品和有异味的食品。

    一、食品采购

    经营单位采购食品,须按国家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1、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禁止采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清混有异物或有其他感官形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规范规定的定型气装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二、贮存

    1、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储存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3、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三、食品的加工、存放

    1、食堂的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 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作原料。

    2、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

    心温度不低于70度。

    3、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不得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四、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食堂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2、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 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症状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加工食品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戴戒指等。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剩饭剩菜的处理

    1、食堂管理人员应精确预测就餐人数,合理安排当餐饭菜的数量,饭菜尽量少剩或不剩。

    2、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食用。

    3、对剩饭剩菜的保管、处理,要有专人负责,并作详细记录。

    4、食堂负责人要严格对待剩饭剩菜的处理情况做好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六、食堂留样要求的记录

    1、食堂对外供应的所有食品、成品应安排专人负责,进行留样。

    2、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3、对留样食品的时间、菜名等其他留样情况进行详细登记、造册,负责人签字。

    4、留样人员要切实重视食品流样工作的重要性,对留样的记录情况,食堂负责人检查、签名,相关记录至少保存12个月。

    七、食品清洗和消毒

    1、各食堂应制定清洗和消毒制度,以保证所有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洗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l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GBl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条款和标准。

    3、采用化学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和食品接触面。

    4、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持设施内定位存放且有明显标记,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5、做好餐具消毒的记录工作,对消毒的器具数量及其它情况进行记录,负责人签字。

    八、库房卫生要求

    1、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

    2、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3、库房的构造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且易于维持整洁,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储藏的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厘米以上,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

    4、除冷库处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或条件。

    九、食品处理区(后堂)及餐厅的卫生要求

    1、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应平整、无裂缝。

    2、粗加工、切配、餐具消毒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及排水高度。

    3、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洗、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

    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需配植物性和动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5、凉菜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6、凉菜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宜戴口罩。

    7、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态。

    8、餐厅内桌、椅、台等应保持清洁。

    9、废弃物至少应每天清除一次,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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